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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校园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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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2025年校园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罗甸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5年2月27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中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紫菜1包);留样柜内留样的样品“红糖面片”已提前处理,该样品的留样时间不足48小时。经调查核实,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从罗甸县某干货店购买紫菜1包,在未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的情况下直接将买来的已超过保质期的紫菜拿到食堂厨房操作间给学生加工制作了“紫菜蛋花汤”。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案例二:罗甸县某幼儿园涉嫌未按规定留样及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2月28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5年2月27日留样的样品卤鸡蛋放在留样秤上称重显示87.6克,留样登记表上记录为卤鸡蛋一个;当事人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构成未按规定留样及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的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于4月22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

案例三:罗甸县某中学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2月28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陈某某等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均已超过有效期,仍在该学校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3月13日,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4名从业人员新办理的有效健康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于4月2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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