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发〔2023〕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黔南州自然资源局批复,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罗甸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 图
罗府发(2023)21号 附图1:罗甸县矿产资源分布图.jpg
罗府发(2023)21号 附图2:罗甸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jpg
罗府发(2023)21号 附图3:罗甸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jpg
罗府发(2023)21号 附图4: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jpg
附 表
1.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3.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下载:
目录
一、总 则
(一)规划定位
(二)规划范围
(三)规划期限
(四)编制依据
(五)编制主体
(六)编制原则
二、现状与形势
(一)矿业现状
(二)开发利用现状
(三)主要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
(五)面临形势
三、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二)矿产开发利用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三)严格勘查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六、重点项目
七、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一)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二)规划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三)规划活动环境影响特征分析
(四)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五)规划可行性分析
八、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三)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四)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附 则
一、总 则
(一)规划定位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罗甸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贵州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罗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编制《罗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统筹安排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是落实罗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县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规划范围
罗甸县境内矿产资源。
(三)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规划范围为罗甸县行政辖区。规划的对象是行政辖区内的各种矿产。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3.《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4.《贵州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5.《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6.《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
7.《罗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五)编制主体
由罗甸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罗甸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
(六)编制原则
1.合理继承,创新发展
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创新规划编制方法,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谋划资源安全保障和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新举措,增强规划科学性与前瞻性。
2.体现特色,突出重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资源潜力和开发利用条件,充分体现地区特点,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着力解决资源结构与布局优化、资源高效利用、矿业绿色发展等关键问题。
3.统筹谋划,提高深度
科学论证制订规划目标任务,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布局、结构、时序和准入要求。加强论证与筛选,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紧密联系管理实际,深化对策措施研究,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4.开门编制,科学决策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尊重地质规律和矿业经济规律,提高规划编制科学决策水平。
二、现状与形势
(一)矿业现状
罗甸县矿产资源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分布相对集中,有一定规模,尤其是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产出地质条件优越,保有资源储量大,埋藏浅,适合露采。罗甸县交通较方便,公路四通八达,水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外部条件好。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偏低,部分为详查,其余为普查,探明矿产绝大多数为小型规模。
截至2020年底,全县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2种,分别是金矿、砷矿、铁矿、锑矿、铜矿、硅石、建筑用砂石、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压电水晶、冰洲石。探明的矿产资源有不同程度地开发利用。
(二)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县有效勘查许可证8个,按矿种划分,有色金属矿产3个,非金属矿产5个。按矿种分锰矿1个,金矿1个,多金属矿1个,玉石矿5个。
全县有效采矿许可证32个(包括砂石矿),按矿产类别划分,有色金属矿产1个,非金属矿产31个。按矿种分铁矿1个,玉石矿1个,冶金用石英岩1个、饰面用灰岩5个、高岭土1个,方解石1个,砷矿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21个。
矿业开发仍然是罗甸县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当前受矿业形势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影响,目前多数矿山因技改等原因处于停产状态。
(三)主要成效
(1)基础地质及矿产勘查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谋划发展举措、统筹协调工作布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勘查开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找矿突破和矿产资源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成果为矿产勘查:逢亭—罗捆硅石矿勘查区、罗悃—罗妥—红水河玉石、辉绿岩、大理岩勘查区内勘查硅石、玉石、辉绿岩等矿产勘查成效取得突破性成果。
(2)矿业经济成效
“十三五”期间,有效采矿证矿山数量为50个,较2015年减少了55个,我县非金属矿资源量较大,在省内有一定竞争优势,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矿产资源,具体为:硅矿、玉石矿、方解石、饰面灰岩矿、建筑用辉绿岩。
(3)绿色矿业
1)绿色矿业建设稳步进行:依据省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我县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获得省厅授牌有5个,进入遴选备案有5个。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得到加强:国家和省相继投入大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同时各矿山企业也加大对自身矿山进行治理恢复。已经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约0.5779平方公里,生产矿山也逐渐实现了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4)矿政管理成效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砂石矿山整治,矿山布局得到优化调整。
2)坚持创新发展,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持续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建设,稳步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3)坚持协调发展,深化矿产资源产权收益体系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退出的经济调节机制。
4)坚持开放发展,完善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体系。服务“一带一路”,矿产资源开发国外布局要做先锋军。坚持多规合一,优化在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编制。加强国内不同矿种的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
5)坚持绿色共享发展,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根本遵循,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搞好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分类处置,加大矿业权投放力度,持续开展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切实发挥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的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
(1)矿山结构不尽合理。县内主要矿种为非金属和砂石矿山小而分散,经济效益不高,附加值低,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大,还需进一步调整;一些主要矿产资源的矿产品种类不多,就地转换率低、产品比较单一、附加值低、经济效益不高,
(2)协调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任重道远。县内部分资源赋存区域与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高度重叠,很多资源富集区域不能开发利用。部分矿山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对罗甸县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和脆弱性认识不足,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方式不够科学、合理和规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不到位,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问题频繁发生。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欠账较多,部分无主矿山、废弃矿硐及主权灭失勘查开采区地质问题较突出,资金投入少,治理缓慢,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按时计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行为难度大,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和强有力手段,建成的绿色矿山后期管护的监管难度大。
(五)面临形势
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好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矿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
(1)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资源总体供应过剩,特别是我国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严重。虽然如此,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我国仍然对传统大宗矿产仍有强大而稳定的需求空间。另一方面,当今世界正孕育新一轮产业革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迅猛发展,对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的需求将持续快速增长,为拓展新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了重大机遇。
因此要因势利导,依托资源禀赋,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和建设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重要战略机遇,加强紧缺资源、新兴材料矿产勘查,加大石材、方解石、硅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力度,特别是要将加快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发展作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带动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着力打造罗甸县新的特色优势支柱产业。
(2)开发利用方式加快转变
我县部分资源赋存区域与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高度重叠,因此需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同时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要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大力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和工艺改造,引导小型矿山兼并重组,关闭技术落后、破坏环境的矿山;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矿产资源保护和储备工程。
(3)创新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
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质找矿投入下滑,矿业经济持续低迷,资源要素保障支撑经济高速增长压力持续加大。构建符合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勘查投入、产出新模式,建立与生产环节挂钩收取所有者权益金的制度,改善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
三、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为目的,努力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格局和新业态,为罗甸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继承、突出特色。总结和借鉴以往规划成功经验,理清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禀赋特点,着力解决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优势矿产开发与保护、多矿种综合勘查开发、地上地下资源利用统筹等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地域特色。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全生命周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实现矿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集约开发、高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合理调控开发利用强度,推进矿山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升矿业集中度。鼓励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综合回收利用资源,加强资源集约节约开发、综合利用。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实施数字经济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强智能采掘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矿政管理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增强矿业科技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三)规划目标
1.2025年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县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加强,饰面石材、优质硅石、方解石等主要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有所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加合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显著加强。
(1)重要矿产资源找矿取得新突破。实现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与服务,加快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力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步增长,实现主要成矿区带和重要有利区的找矿突破,力争在饰面石材、方解石、硅石矿勘查取得重大突破。
专栏1 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主要指标 | ||||
序号 |
矿种 |
新增资源量 |
资源量单位 |
指标属性 |
1 |
方解石 |
[1200] |
矿石 万吨 |
预期性 |
2 |
饰面石材 |
[4152] |
矿石 万吨 |
预期性 |
3 |
硅石矿 |
[1000] |
矿石 万吨 |
预期性 |
注:[]为五年累计数。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达到新水平。矿产资源开发结构不断优化,县内全域小型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得到提高。矿产开发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增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持续供应不断增强,通过增加资源储量,满足主要矿产资源供应的需要,使主要矿产品产量平稳上升;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运用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手段,使全县主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总量得到控制。
专栏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指标 | ||||
矿种 |
年 开 采 量 |
单位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方解石 |
矿石 万吨 |
30 |
预期性 |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 万立方米 |
350 |
预期性 | |
建筑用辉绿岩 |
矿石 万立方米 |
40 |
预期性 | |
高岭土 |
矿石 万吨 |
5 |
预期性 | |
饰面用灰岩 |
矿石 万立方米 |
105 |
预期性 | |
玻璃用砂岩 |
矿石 万立方米 |
30 |
预期性 | |
砂石矿山最低生产规模 |
万立方米/年 |
30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25 |
预期性 |
(3)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推进优势矿产小型矿山整合力度,减少矿山数量,增大开采规模,构建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
(4)矿政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配合省级建立智能监管平台,探索建立“净矿出让”机制初有成效。构建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矿产资源治理体系,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矿政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2.2035年展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的开发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就地转化的比例显著提高,发展壮大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建成一批智能化、信息化矿山,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全面实现矿地和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责任全面落实,生产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基本完成。矿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效果明显。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从非战略性矿产向战略性非金属矿产转变,大力推进绿色勘查。从固体能源矿产向清洁能源转变,加强非常规能源勘查,尤其是煤层气、页岩气和地热勘查。加强优势矿种以及城镇化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矿产(新型建材等)勘查力度。
1.勘查矿种
重点勘查饰面石材、优质硅石、方解石矿等;限制勘查开发残坡积型重晶石矿、钒矿、沉积型硫铁矿;禁止勘查开采汞矿,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2.重点勘查区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对省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以及州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均不涉及罗甸县,结合罗甸县矿产优势并响应省级、州级规划中对加强非常规能源勘查,我县划定三个重点勘查区,即饰面石材重点勘查区、优质硅石重点调查区、优质方解石重点调查区。
3.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要求,按照一区块设置一探矿权原则,综合考虑已知勘查信息完整性,结合不同勘查阶段工作特点,兼顾已有矿业权人利益,全县共划定勘查规划区块2个,新增锌矿1个、地热1个,其中落实省级规划新设1个、落实州级规划新设1个,本县在规划期内不新设勘查规划区块。
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对应一个勘查主体,新设勘查规划区块的勘查程度不低于勘查规划区块已有勘查程度,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不得随意变更,若在勘查过程中,发现有战略意义的矿种,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后,可以进行勘查工作。
4.严格勘查管理
大力推广绿色勘查,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实施勘查时充分考虑“地质、经济、技术、环境”四要素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勘查方法和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项目实施单位要执行绿色勘查技术要求。
(二)矿产开发利用
1.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依据现有地质勘查程度、环境承载能力、经济技术条件、市场需求导向等因素,围绕重点开采区等工作布局,全县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4个。
其中落实省级新增1个,州级新增9个,县级新增4个。新增锰矿1个,方解石4个,高岭土1个,饰面用灰岩4个,建筑石料用灰岩4个。
专栏3 罗甸县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区划情况 | ||||
级别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总计 |
区块数(个) |
1 |
9 |
4 |
14 |
开采规划区块是采矿权竞争性出让、登记发证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主要规划依据,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对应一个开采主体,必须与规划矿种一致,且明确时序安排,严格禁止一矿多开和大矿小开。县级根据管理需求,可以在省州级规划的基础上增划开采规划区块,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采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
2.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严格矿业权设置条件。对于新设矿业权,县级相关部门审查论证,新设矿业权不能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及禁采禁建区重叠。
严格矿业权出让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定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除外)。
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矿业权出让公示公开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矿业权登记发证的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加强矿山日常监督管理。罗甸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生产矿山进行抽查。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的日常巡查,每月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矿山进行抽查,要督促矿山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按以下规则督促矿山提交采剥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
(1)矿山处于建设期的,每6个月提交一次。
(2)矿山处于生产期的,每3个月提交一次。
(3)矿山停止建设、生产的,在停止建设、生产时提交一次,在恢复建设、生产前提交一次。
严格查处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河道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私挖盗采、以采代探和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1.砂石矿
全县矿山(采场)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对现有小于上述要求的矿山,要逐步提高生产能力达到最低生产规模。
2.非金属矿
重点调控饰面用灰岩、方解石、重晶石等省内外紧缺矿产。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限产保护特定矿种、优势矿产,鼓励开采国内、省内急缺的矿产,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其他矿产的开采总量应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专栏4 罗甸县主要非金属矿调控开采总量表 | |||
矿种 |
单位 |
2020年产量 |
2025年产量预估 |
方解石 |
万吨 |
2 |
30 |
玉石矿 |
万吨 |
0.15 |
0.15 |
饰面用灰岩 |
万立方米 |
75 |
105 |
高岭土 |
万吨 |
5 |
5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立方米 |
300 |
350 |
建筑用辉绿岩 |
万立方米 |
40 |
40 |
硅石 |
万吨 |
15 |
80 |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改变目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小矿多且散、初级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技术水平低等结构不合理状况。
1.规模结构
严格开发准入制度,提升矿山开采规模。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严格矿山准入,实现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相适应。
专栏5 罗甸县“十四五”期间主要矿产开发准入条件 | ||
矿种 |
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铁矿 |
矿石10万吨/年 |
井工 |
锰矿 |
矿石3万吨/年 |
富锰(其他地区) |
矿石5万吨/年 |
贫锰(其他地区) | |
硫铁矿 |
矿石5万吨/年 |
|
硅矿 |
矿石5万吨/年 |
|
矿石30万吨/年 |
玻璃用硅矿 | |
方解石 |
矿石5万吨/年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50万吨/年 |
|
灰岩 |
矿石20万吨/年 |
除水泥用灰岩 |
高岭土 |
矿石5万吨/年 |
|
饰面用石材 |
20万吨/年 |
|
建筑用石材 |
30万立方米/年 |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实施规模化开采。推动优势矿产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加强砂石类矿山等非煤矿山整合力度;支持优强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收购等方式,整合县内矿山资源,提高资源开采集中度。
2.产品结构
依靠科技和体制创新,鼓励发展高科技含量与高附加值的矿产品,运用高新技术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以优势矿产及其加工产品为龙头,开发系列产品,形成以非金属矿精细产品和建材为重点的优势矿种—矿山企业—加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建材:积极开发水泥基础材料和节能环保型建筑用砖,支持发展特种水泥;大力发展新型墙材,鼓励企业利用节能环保新型建材、绿色装饰材料;大力发展石材装饰装修材料、石材加工制成品、石材成套产品、石文化制品以及异型石材加工制品、石材创意设计产品。
3.技术结构
建材行业推广采用大型、自动化、高效率生产装备,积极推广板材薄型化技术和大理石复合板生产技术,开发规范化、系列化、标准化技术。
(三)严格勘查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勘查准入条件
大力推广绿色勘查,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实施勘查时充分考虑“地质、经济、技术、环境”四要素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勘查方法和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项目实施单位要执行绿色勘查技术要求。
2.开采准入条件
新投放采矿权时发现与最新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保护单元重叠的,一律不得投放。划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产业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矿种,不得新建矿山;限制类的矿种,管理部门需督促矿山避让禁建区、扩大规模、提高采选工艺水平等,达到规定的准入条件,方可新建、改扩建矿山。须严格落实开采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矿山开采最低规模要求,未涉及的其他矿产,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确定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现有矿山,按照《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信委 省安监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1号)文件要求办理。
地下矿山勘查需要达到勘探程度,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需进行论证,一个矿山只能一套系统进行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实施地质勘查时,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提供地质检测报告。
3.严格规范开采
矿山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后,才可进行开采。矿山企业开采前,要有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经过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并按规定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
六、重点项目
落实州级规划中“平塘—罗甸—独山石材重点项目”资源开发重点项目,罗甸县石材产业发展较快,石材品种特色突出,罗甸玉等高附加值资源,产业已初具规模。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本地资源禀赋,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引进新型建材产业下游企业,补齐配套建材产业链。支持建材产业优化工艺流程,装备规模化、专业化等技术改造,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加快推进传统建材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积极应用智能制造技术。优化砂石矿山资源配置,加强统筹布局,着力推动砂石矿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推动砂石行业实现现代化、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发挥天然石材资源优势,打造特色石材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精品大理石深加工和石材创意产业。巩固米黄木纹、辉绿岩等中高档大理石装饰板材和石雕制品,推进石材综合利用,加大石材固体废料、建筑废弃石材的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固废利用新产品,提高产品档次,提升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推动“黔石出山”。大力发展轻质内墙隔板、保温装饰一体化等装配式墙板,工厂化生产叠合楼板、楼梯、内外墙板等部品部件和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构件,大力发展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预制工程构件。
专栏6 罗甸县“十四五”期间石材重点项目 |
罗甸县石材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罗甸县石材开采项目、罗甸县木引把坝饰面石材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罗甸县边阳镇打号饰面材料厂建设项目、罗甸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年产60万方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罗甸县边阳高尔灰大理石开发项目、罗甸县方解石开采及深加工项目、罗甸县大理石石雕加工项目、标准化大理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罗甸县大理石废料加工项目、罗甸县年产90万方商砼搅拌站及年产200万吨精品砂石骨料生产线项目、贵州省罗甸县重钙粉加工项目、贵州省罗甸县墙体保温材料项目。 |
七、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一)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环境质量现状:“十三五”以来,罗甸县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开展各项工作,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大幅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中向好,污染减排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县土壤、噪声和辐射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安全总体稳定可控。
(2)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矿产开采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开采区),对地下水系统补、迳、排造成了影响和破坏,特别是煤矿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浅层地下水枯竭,地表泉点流量减少,甚至断流,水塘、水田等漏水严重。另外,露天开采矿山破坏植被和自然景观,导致生态系统退化,引发土地荒漠化。
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破坏依然是当前的主要环境问题。
2.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25年,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生态环境优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国家、省下达目标。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国家、省要求。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土壤安全利用水平巩固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率达到国家、省下达指标。固体废物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核安全监管持续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创建和修复力度加大,“两江”上游生态屏障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3.矿区生态环境质量与生态修复要求
当前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规划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对罗甸县矿区生态环境质量与生态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新建矿山严格生态保护安全准入条件,生产矿山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关闭矿山加快生态修复治理,切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二)规划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规划目标分析
《规划》制定的目标指标,充分考虑了罗甸县的生态环境承载力,《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采取了有效的防治和减缓措施,环境影响可控。规划期对罗甸县提升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分析
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管控措施,衔接落实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生态功能区和“FAST”中心台址半径30公里。新建矿山严格生态保护安全准入条件,生产矿山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关闭矿山加快生态修复治理,切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新划定的勘查开采区均按要求与当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避让了生态红线等保护单元,原有保留的勘查开采区块要在规划期按最新空间管控要求进行处理。规划的勘查开发活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但不会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3.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分析
严格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加强生产矿山修复与监管,引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对矿区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三废”污染、矿井水污染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恢复与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活动将引导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规划活动环境影响特征分析
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同矿种、不同勘查开采方式和手段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各不相同。
1.矿产勘查对环境的影响特征
矿产资源勘查主要通过钻探、坑探、探槽、浅井等探矿工程活动采集矿产品进行化验分析,确定固体矿产的品级和储量及矿产品的分布、液体矿产的可采储量等。设备搬迁、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会破坏少量植被,产生少量的固体废弃物、噪声、废水,对勘查区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和影响。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勘查工程网度、深度、强度不断增强,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会加大。当勘查工作结束后,这类环境影响将随即减弱或消失。虽然这种影响不及开采阶段严重,但也不能忽视。
2.矿产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特征
矿产开采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对矿山环境影响和破坏最主要的环节。无论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都可能对矿山环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固体矿产开发
固体矿产的矿区一般由开采场地(露天或地下)、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工业场地、尾矿库、废石场等几大部分组成,各场地之间一般通过公路或皮带输送机连接。矿山开采及选矿过程中产生的三废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也会造成生态破坏,有时甚至是不可逆的变化。
生态影响:采矿地的生态破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景观型破坏,即对采矿地的地形地貌的影响;二是环境质量型破坏,对所在地区土壤、水质,大气质量的影响;三是生物型破坏,对植被和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
水环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主要产生矿坑涌水和废石排土场淋溶水,有选矿厂的还会产生选矿废水和尾矿库渗出水,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涌水和废石排土场淋溶水、尾矿库渗出水直接排入环境中会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另外,矿山废水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大气环境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开采过程、选矿过程等产生的粉尘,废石排土场及尾矿库产生的扬尘,另外排放少量的工业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道路运输产生少量扬尘。
固体废物: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将产生废石、尾矿等危险固废。松散的废石堆积体,易受到雨水冲刷影响,渣体可能发生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选矿后仍有许多元素留在尾矿中,尾矿是未来综合利用的原料,尾矿中的元素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危害,尾矿废水会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对生物多样性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生命财产安全。
声环境影响:矿山建设过程中和矿山开采、爆破、矿石破碎分选和运输等会产生较大噪声,对于矿区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周边距离较近的居民区会产生噪声污染。
(2)液体矿产开发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地热水直接排放造成地表水热污染;含有害元素(如氟元素)或盐分较高的地热水污染水源和土壤,并可能影响到水产养殖;地热水中的CO2和H2S等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地热水的大规模超采还会引起水量衰减等水文地质问题;对地表下资源结构、供需平衡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还可能引发地面沉降等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地热水的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的生态环境、对水源的涵养和水质水量等问题,合理有序开采。
3.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环境影响特征
矿区环境保护主要是引领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山企业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对矿区环境的破坏,保护好矿区生态环境,确保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稳定可控。
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主要针对新建、生产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土地破坏、“三废”污染、矿井水污染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与治理。对闭坑矿山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对于环境会产生正面影响,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减少水土流失,恢复景观等。
(四)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规划》运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提出的各种措施、制度及准入条件,确保各类矿业权设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若生态红线等保护单元范围调整或相关管理措施有变化,应及时与之充分衔接,及时有效处理好相互之间冲突和矛盾,确保满足相关管控要求。针对部分靠近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要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划》修编时,环境影响评价部分重新编制。
2.矿产勘查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运用高效、环保的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等,减少矿产勘查对土地、地下水、生态环境的损毁和扰动。
(2)在勘查工程布置上,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等生态红线划定范围,避开勘查活动可能遭受或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3)在找矿勘查各阶段,应结合实际情况,尽量选用便携式轻便钻机“以浅钻代替槽探”的新技术,减小扰动面积,最大程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3.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严格生态保护准入。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于采矿活动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2)矿山建设前的减缓措施。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对项目可行性、环境破坏影响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规避环境敏感区域;矿山设计优先选择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与技术;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备用金制度;科学选择尾矿库位置、规模,重视尾矿库的环境影响评价。
(3)矿山建设阶段的减缓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一律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加强环保基础设施特别是减振隔音、冲洗降尘、固液分离、废水处理设施和尾矿库等的建设。严格执行环保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采选企业不得投产。应尽量少占用土地,建设临时性用地应及时恢复,防止水土流失。进行场地开挖时,特别注意熟土保护,将表层熟土剥离后集中堆积,做好保护,用于矿山土地复垦。
(4)矿山生产阶段的减缓措施。坚持“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做好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的治理工作。
(5)矿山关闭阶段的减缓措施。矿山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按“三合一”方案,对矿山建设、开采期间未恢复治理、未复垦的部分或恢复治理、复垦不到位的部分,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6)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建立系统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系统,对采矿诱发的地面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及“三废”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为企业实施矿山环境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4.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建立联动机制和监控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调查评价,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不良环境影响,特别是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稳定可控。
(五)规划可行性分析
1.《规划》实施环境可行
《规划》实施前,对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了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实施后投放的各类勘查开采区块,积极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其对策得当,措施合理,初步认为《规划》实施环境可行。
2.《规划》实施经济可行
《规划》从全局出发,新划定勘查区块2个,开采区块14个,充分考虑了罗甸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及矿业开发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要求,《规划》的实施对罗甸县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支撑作用。《规划》实施经济可行。
3.《规划》实施社会可行
本《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罗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的衔接,满足了本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和协调同级规划的原则,未与其他规划冲突,《规划》的实施社会可行。
八、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省级和州级规划目标任务,推进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协调,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逐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抓好矿业权前置性审查。强化规划审查的约束,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严把新建矿山规划准入关。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以下几种情形视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的要求:(一)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项目;(三)扩大勘查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的矿业权;(四)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五)社会公众提出区块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项目。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其列入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三)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划定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保护的空间布局进行控制。按照《规划》的部署和要求,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开采准入制度。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应达到相应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
(四)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与不足,认真分析《规划》编制和实施存在的问题,研判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程序,因地质勘查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列入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强宣传,规划批准前、批准后向全社会公示、公告,接受全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县矿产资源现状和规划信息数据库纳入“一张图”工程,以信息化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利用政务网、局域网,实现信息共享和矿产资源规划动态管理。
附 则
(一)本规划经罗甸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审批后,由罗甸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估。需要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应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调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