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通告〔2021〕3号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已将斑鳠(俗称:芝麻剑)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保护我县野生斑鳠资源,落实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政策,现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捞、销售、养殖、经营、运输、携带、寄递、加工、食用野生斑鳠及其制品。
二、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销售野生斑鳠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野生斑鳠及其产品发布广告。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野生斑鳠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制作菜谱广告招揽顾客。
四、违法经营野生斑鳠及其产品,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市场部门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依法查处,农业执法部门有权参与查处。
五、开展斑鳠人工养殖需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养殖。
六、销售、运输、携带、寄递人工养殖斑鳠需提供斑鳠养殖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斑鳠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如发现非法捕捞、销售、加工经营野生斑鳠等违反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法律法规的,应积极举报。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5条、48条、51条,没收捕捞工具、没收渔获物、吊销营业执照,并处渔获物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渔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54-7619300)。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