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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珠江流域罗甸县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期管理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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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已失效】

罗府通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规定,结合《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  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行全年禁渔)。

  二、禁渔范围

  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三、禁止类型

  (一)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外所有捕捞作业,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取石。

  (二)禁止收购、销售、加工及利用野生鱼(虾、贝)类等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禁止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禁止宣传、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四、垂钓管理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地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娱乐性游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检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以及利用国有水库开展大水面增殖渔业生产的,全部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禁捕期间,凡拒不配合,妨碍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要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对举报属实,并被相关单位立案查处的,按照《罗甸县禁渔工作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奖励额度500-1000元。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4-7619300)

       县公安局(0854-7617931)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娱乐性游钓:是以静养生,调畅情致,舒缓神经,修炼性格的心态进行,不以渔获为目的,不以渔获进行交易的一种垂钓方式,既能陶冶身心,又有弈棋的睿智,还有旅游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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