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
贵州安防保安有限责任公司罗甸分公司:
本局受理赵成华申请其儿子赵清伟在你单位派遣至罗甸县XX酒店(因涉及第三人商誉,采取隐名,下同。)上班期间于2021年12月22日凌晨3时40分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一案,本局已调查完结,并依法作出该起伤害属于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文号为:黔南州工认字﹝2022﹞1300009号。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赵清伟是贵州安防保安有限责任公司罗甸分公司保安,于2021年6月20日经该公司劳务派遣到罗甸县XX酒店从事保安一职。期间赵清伟在该酒店只是从事夜间保安值守工作,值班时间为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2021年12月2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XX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现一起在大厅值班的保安赵清伟仰面躺在沙发上,对其呼唤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诊断后宣布赵清伟已无生命体征。2022年2月24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清伟死亡原因鉴定为:赵清伟符合心脏传导系统病变导致心源性猝死。
赵清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罗甸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你方可到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县信访服务大厅劳动仲裁院办公室)领取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联系人:舒德斌,电话:0854-794613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