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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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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现将我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62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监督。公告所列历史遗留矿山包括:①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②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③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公告所列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恢复责任由政府承担,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罗甸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罗甸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

监督电话:7616213

邮    箱:296459169@qq.com

附件1:罗甸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公告列表.docx

附件2:罗甸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位置示意图.docx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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