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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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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方案

为切实加强县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有效杜绝人为干扰,确保自动监测站有效监测到客观、真实、准确数据,为环境决策管理提供科学数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上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县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际状况,特制定罗甸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罗甸县境内所有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以及省州关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的有关工作要求。

三、划分原则

(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原则上至少覆盖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采样器20米为界。

(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原则上至少覆盖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河流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湖库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500米半径水域。

(三)适时调整原则

根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规模变动和上级关于保护范围划分工作要求变化情况,划分方案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需进行充分的说明。

四、划分方案

(一)贵州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罗甸河滨路站

位于县城河滨北路县财政局办公楼楼顶,坐标经度106.745773、纬度25.433883。保护范围覆盖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采样区域以采样器20米为界。具体范围见附图1。

(二)贵州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罗甸解放东路站

位于县城解放东路县职校办公楼楼顶,坐标经度106.757972、纬度25.425131。保护范围覆盖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具体范围见附图2。

(三)罗甸县国考断面边外河水质自动站

位于逢亭镇,站房坐标经度106.580342、纬度25.424210,采水口坐标经度106.580544、纬度25.424127。保护范围覆盖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具体范围见附图3。

(四)罗甸县八总大桥水质自动监测站

位于龙坪镇,站房坐标经度106.838527、纬度25.419545,采水口坐标经度106.839596、纬度25.419582。保护范围覆盖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具体范围见附图4。

(五)罗甸县罗羊水质自动站

位于红水河镇,站房坐标经度106.631740、纬度25.160572,采水口坐标经度106.632598、纬度25.160006。覆盖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具体范围见附图5。

五、保护措施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1.应在监测站出入口周边安装防盗门或防护栏等防护设施,设置警示牌。

2.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保护范围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范围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3.严禁以雾炮车(机)、洒水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在采样器5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开展喷淋,因绿化、道路洒水降尘、防火要求确需开展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5米。

4.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1.应在监测站采水设施周边安装防盗门或防护栏等防护设施,设置警示牌。

2.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站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站房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须由运维人员全程陪同,并做好进出登记。

3.严禁在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人为稀释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4.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上游污染源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5.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六、其他

(一)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分由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罗甸河滨路站保护范围图

2.贵州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罗甸解放东路站保护范围图

3.罗甸县国考断面边外河水质自动站范围图

4.罗甸县八总大桥水质自动监测站范围图

5.罗甸县罗羊水质自动站保护范围图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查看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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